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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案例國泰人壽會拒賠,不是完全沒有道理,一位長期罹患憂鬱症的病人,爬到三樓外的遮陽棚上趴睡,她的動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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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案例國泰人壽會拒賠,不是完全沒有道理,一位長期罹患憂鬱症的病人,爬到三樓外的遮陽棚上趴睡,她的動機是什麼?確實值得探究。但比較可惜的是,國泰人壽的理賠部人員可能沒有掌握到最高法院的最新判決內容,導致將這個案子推上法院。


103年最高法院針對罹患精神疾病而自殺的情形,做出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判決,認為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所規定的自殺不賠,必須具有自願性,即自殺的人自己可以認識自己正在為自殺的行為,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,才符合法律規定拒賠的要件。罹患精神疾病之被保險人為自殘行為時,如果是在非自由意志之狀態,根本沒有故意或自願性可言,並不符合保險法所規定自殺不賠的情形,保險公司仍應理賠。


順帶一提,法院判決只有見解認同與否的問題,說敗訴的一方被法官打臉,實在太沉重,若真是如此,每一位律師的臉早腫得像豬頭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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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《保險法》權威,曾任律師,擁有逾20年法庭訴訟經歷。 現任北宇管顧總經理、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理事。 經手數百件保險理賠案及糾紛調處申訴,處理重大理賠金額達數百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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